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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昨日从市贸易局获悉,市贸易局、公安局、工商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出台《关于贯彻落实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〉的实施意见》(下简称《意见》),共同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,规范二手车经营活动,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。
二手车交易划定“禁区”
《意见》为二手车交易行为划定了“禁区”。其中,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,不得从事二手车中介服务。
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;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的收购、买卖活动。
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,不得强制进行;从事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、涉案、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,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;建立完整的鉴定评估档案,对出具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。
二手车拍卖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对拍卖车辆进行确认后,按法定程序拍卖,拍卖车辆必须与对外公告拍卖车辆信息和成交确认书相一致;进入拍卖程序但未拍卖成交的车辆,禁止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。
交易双方应当签订《山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》。委托交易的应当签订委托书和销售合同,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。没有签订《合同》的,二手车交易市场不予受理。
《意见》明确规定,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,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三大问题重点监管
《意见》要求各监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,特别是对违反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》规定,非法设立的二手车经营主体,由市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,依法进行取缔;对采取非法手段交易违法、违规车辆,相互诋毁,恶意降低服务费和向经纪人返还资金等问题,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;对设立两本账目、套开发票等违法交易经营行为,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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